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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“继承权”知识点(1)

发布时间:2023-06-01 09:56:44编辑整理:河南成考网阅读量:

     2023年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“继承权”知识点(1)


    一、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


  1.继承权的概念


  继承,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。继承法所称的继承,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。


 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;


 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;


 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。


  继承权,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。


  2.继承权的特征


  ① 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、排他权。


  ②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,是一种财产权;


  ③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,但不是身份权;


  ④ 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。国家、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,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,而是受遗赠人、或遗产分享人、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;


  ⑤ 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;


  ⑥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。


  二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


  1.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。


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。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。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: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,制定本法。”


  因此,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,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。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:


  (1)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,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;


  (2)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,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;


  (3)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;


  (4)保障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;


  (5)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。


  2.继承权男女平等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九条明确规定:“继承权男女平等。”


  3.养老育幼、照顾无劳动能力人


  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、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:


  (1)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,被继承人的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。


  (2)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;


  (3)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应当予以照顾;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。


  (4)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;


  (5)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,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,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。


  4.互助互让、团结和睦


  在法定继承时,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

 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,协商处理继承问题。遗产分割的时间、办法和份额,由继承人协商确定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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